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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和公安局的區別

公安局是維護社會治安的社會管理機關,也就是我們平時看到的公安局、派出所。公安是各級政府的機關,縣公安局是縣政府的壹個部門,受縣政府領導(也受上壹級公安領導)。除了刑事案件,公安局還負責戶籍、治安管理(行政違法行為處罰)、外國人管理、出入境管理、網絡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管理(機動車管理)等等。

司法局是司法行政機關,隸屬於各級政府部門,和公安局壹樣受政府領導。壹般來說就是勞教、監獄、法律援助、律師管理等等。

公安局和司法局的具體區別如下:

1.所有單位都屬於行政機關,人員大部分是公務員(但也有壹部分是事業單位或者工人)。

2.工作性質和內容差異較大:司法局:主要分管律師、公證、法制宣傳、人民調解等事務。公安局:主要負責社保、交通、戶籍、案件偵破等事宜。

3.人員的具體身份差別很大:以前司法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司法警察。現在除了監獄系統的人員,都不是警察,沒有配備武器,沒有人身強制權抓人。

4.工資:公安局崗位津貼包括警銜工資、加班津貼、職務津貼等。,總額可以在2000元以上。警銜越高,工資越高。四級警長的警察平均工資能達到6000元。司法局崗位除基本工資外,每月還將獲得政法津貼約1.200元,比普通公務員多。

5.社會地位:公安局的職責範圍更廣,接觸的群眾也更多。在群眾心中,壹直是“有事找警察”。選擇公安崗位適合有個人理想和遠大抱負的人。

司法局的主要職責是普法、宣傳法律、依法行政。它也有行政執法的職責,但是和老百姓接觸很少,不是每個老百姓都有機會接觸司法部門。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第二條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裝的國家公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擔依法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維護社會秩序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和承擔的責任,確定公務員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序列。

第十八條公務員擔任領導職務依照憲法、有關法律和制度規範進行。領導職務的級別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正職、省副職、局正職、局副職、縣副職、縣副職、鄉副職、鄉副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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