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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賣回購有哪些程序?

法律解析:司法拍賣回購是指被執行人對自己被拍賣的財產進行競價的行為。被執行人可以參加司法拍賣,但需要繳納保證金。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利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在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定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市場價的5%。應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的,不得參加投標。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預付的定金抵價,其他競買人預付的定金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競買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上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拍賣處置財產,應當采用網絡司法拍賣,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以其他方式處置或者不適宜網絡拍賣的除外。

第三條網絡司法拍賣應當在互聯網拍賣平臺向全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網絡服務提供者名錄數據庫。網絡服務提供者申請納入名錄庫的,其提供的網絡司法拍賣平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具有全面展示司法拍賣信息的界面;

(二)具備本規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網上報名、競價和結算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完備和技術擴展功能的獨立系統;

(4)程序規範,系統安全高效,服務質優價廉;

(五)在全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廣泛的社會參與度。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專門的評估委員會,負責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選擇、評估和退市。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會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已納入和新申請納入名錄庫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評估,並公布結果。

第五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由申請執行人從名單庫中選擇;沒有選擇或者多個申請執行人選擇不壹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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