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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路管理條例》第三章路產保護

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上下遊200米範圍內,不得進行爆破作業、采挖砂石、攔河築壩、傾倒垃圾和堆放物料。公路隧道中心線周圍100米範圍內禁止取土、采石、爆破、伐木等作業。

在公路兩側取土采石、采礦、開山爆破等施工作業,不得危及公路和公路設施的安全。超過公路和公路橋梁、隧道、渡口載重、高度、寬度、長度限制的車輛,不得隨意通行。必須通行的,必須經路政管理機構批準,並發給通行證。運載不可分解超限物品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超限運輸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支付采取技術保護措施和修復損壞部件所發生的費用,保證超限車輛通行。禁止在橋梁、隧道內鋪設輸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管道。

橋梁、溝渠、管道等的建設。穿越、橫穿公路應當符合公路技術標準和公路長遠發展規劃,並事先征得路政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同意。國道、省道和重要縣道沿線規劃建設新集鎮,應在公路壹側進行。新建集鎮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凈距,國道、省道不小於80米,縣道不小於50米。鄉道不小於15m。

公路形成的城鎮壹時無法重建的,應加強市場管理,劃入城市,不宜沿公路發展。如果公路已經繞過城鎮,就不允許通過街道建房,形成新的市場。在收費公路上設立收費站,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同壹收費公路由不同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建設或者由不同公路經營企業經營的,應當按照“統壹收費、按比例分擔”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設置收費站。

收費公路的收費標準由公路收費單位提出,經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物價部門審定,實行收費管理。高速公路管理還應遵循以下規定:

(壹)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設置平面交叉道口;

(二)禁止鐵輪車、履帶車、垃圾車、教練車、拖拉機、非機動車以及其他可能損壞路面的機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三)禁止車速低於規定速度的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四)禁止在高速公路上停放車輛、占用道路、擺攤設點、上下乘客;

(五)禁止在高速公路兩側邊溝外緣30米和立交橋通道邊緣50米範圍內修建永久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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