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普通法院設立專門法庭,進行司法審查。
上面已經提到了世界各國行政行為司法審查制度的兩種模式。壹種是大陸法系流行的特別行政法院模式;壹種是普通法院模式,常見於普通法體系。這兩種模式都有其特殊的歷史淵源,各有利弊。但可以說,沒有專門行政法院的國家都面臨著行政審判組織專業化的問題,而壹些沒有專門行政法院的大陸法系國家,如瑞士,則在普通法院中設立了專門的行政審判庭。
我國也采用普通法院設立行政復議法院的模式。但中國采取的這種模式是根據中國的憲法制度和實際情況做出的決定,與其他國家不同。各國采用何種司法審查制度模式,不能不從本國的歷史和現實出發,中國也不例外。
2.在中國的行政訴訟中,既審查法律問題,也審查事實問題。
審查法律問題,既是審查行政機關的認定和裁定是否合法成立,也是審查行政機關執行和適用法律是否錯誤,而審查事實問題,是審查行政機關對事實的認定是否成立,法院自己對事實的判斷可以代替行政機關的主張。壹些英美國家只考察法律問題,不考察事實問題。中國的法院像大陸法系的壹些國家壹樣,既審查法律問題,也審查事實問題。如果只考察法律問題,不符合我國行政訴訟的另壹個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也不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3.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法律淵源主要是代議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可以參照本規則及以下法律規範性文件,主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但是這十幾年來,各種新的案件層出不窮,法律又要保持它的相對穩定性,所以不能不停地改。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司法實踐,及時作出與法律不相抵觸的司法解釋,以彌補法律、行政法規的不足,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也可以認為是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法律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