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受理費。包括壹審案件受理費、二審案件受理費和部分再審案件受理費。需要繳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包括: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當事人對第壹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未提出上訴,第壹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法院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2.申請費;
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這項費用由法院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當事人復制案卷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照實際成本向法院交納費用。
當事人申請減、免、緩交訴訟費的審批程序:
1.當事人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的,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書面提交立案人員審查,並提供足以證明其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
2.當事人向我院提出緩、減、免訴訟費申請的,承辦人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審查當事人是否符合緩、減、免訴訟費條件並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院長審批,主管院長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的決定;
3.允許當事人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的,承辦人應當填寫通知書並附卷。經審查,當事人不同意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的,承辦人應當告知當事人,並重新指定當事人交納費用的期限;
4.當事人在重新指定的期限內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訴訟費的,裁定按自動撤回起訴(上訴)處理;
5、經審查同意當事人延期支付訴訟費的,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審理。延期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訴訟費的,可以裁定自動撤回起訴(上訴)。
綜上所述,訴訟費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支付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壹)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