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於65438年2月9日獲得,上訴期至65438年2月23日。未上訴的,自65438年2月28日起兩年內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超過兩年即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法院判決生效時間:
1,民事判決:
壹審判決是,收到判決書後15日內未上訴的,自動生效;二審判決作出時生效。
2.刑事判決:
壹審判決是,收到判決書後10日內未上訴的,自動生效;二審判決作出時生效。
3.行政判決:
壹審判決是,收到判決書後15日內不上訴自動生效;二審判決作出時生效。
根據法律:
1.如果是壹審,從簽署離婚判決書的第二天起15天。如果雙方都不上訴,則判決在上訴期(15天)屆滿後生效;
2.如果是二審,判決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如被告缺席,離婚判決書仍將簽發並送達缺席的被告。
缺席被告在15日內不起訴的,判決生效。
缺席壹方上訴,請等待法院安排的二審。
如果法院判決不離婚,需要6個月才能重新起訴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65條規定:“壹審判決和可以上訴的裁定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間從他們收到判決、裁定的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