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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互助是指壹國法院應另壹國的請求而提出的請求。

司法協助是指壹國法院應另壹國法院的請求,代表其進行某些訴訟的行為。

壹國法院通過壹定程序請求另壹國法院協助某種訴訟行為,稱為司法委托;被請求國法院根據請求協助履行訴訟,稱為司法協助。司法協助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壹是代理某些訴訟行為,如送達訴訟文書、代為調查取證等;二是接受外國法院的委托,代為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或者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

司法援助的條件如下:

1,當事人依法申請或者外國法院請求;

2.當事人或者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不得損害中國人民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利益。

3.當事人或者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屬於人民法院職權範圍的;否則,人民法院應當說明理由,退回外國法院。

司法協助是壹種必要和有益的國際合作關系,有利於案件的審理、上訴法院判決和裁定的執行以及跨國當事人的民事訴訟。司法協助涉及國與國之間的關系,尊重他國主權和法律的基本原則。

在涉外民事訴訟中,國家主權主要體現在案件管轄、語言、律師制度、法律適用等方面。因此,他國的協助請求不應是他國法院的專屬管轄權;委托其他國家辦理的文件,必須附有該國通用的語言文字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委托事項不得妨礙其他國家的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其他國家有權拒絕援助。

司法協助所適用的法律壹般符合受托國的國內法,但也可以應對方的請求或以對方指定的特定方式適用,且不違反其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人民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提供司法協助。外國法院請求采用特殊方法的,可以根據其請求予以采用,但所請求的特殊方法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提供司法協助。外國法院請求采用特殊方法的,可以根據其請求予以采用,但所請求的特殊方法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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