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部門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2、負責國家監獄管理並承擔相應的職責,監督管理刑罰的執行,改造罪犯。
3、負責全國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職責,指導和監督勞動教養的實施,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
4.制定全民普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區、各行業的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和對外法制宣傳。
5.負責指導和監督律師工作和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律師作為委托公證員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6、監督管理全國法律援助工作。
7.指導和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工作。
8、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
9、負責全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註冊管理。
10.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起草和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規定的中央機關的相關職責。
11.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對外交流合作,組織和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與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臺司法行政事務。
12,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警車管理,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
13.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隊伍、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監督,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14.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規定》第四條主要負責:
(壹)按照規定權限組織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和綜合性規範性文件,擬定起草計劃,協調本機關各職能部門起草規範性文件;
(二)負責解釋、清理和匯編本級司法行政規範性文件,起草有關文件具體應用中問題的說明性答復和答復;
(三)參與上級機關組織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起草工作,對上級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立法機關及其他部門送來的規範性文件草案提出修改和補充意見;
(四)審查本機關的規範性文件草案;
(五)監督檢查本機關、本系統執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負責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向本機關領導或者上級領導機關提出糾正意見,根據執行中的問題提出廢止、變更、設立的建議;
(六)組織、指導、管理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
(七)調查研究司法行政法律政策,收集整理司法行政法律信息,為領導決策提供法律咨詢;
(八)指導下級機關的法制工作。
第五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法制工作機構的任務,為法制工作機構配備具有壹定馬列主義理論和法律政策水平、政治素質好、熟悉業務、有壹定工作經驗、文字能力強的工作人員。
第六條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培訓法律人員,提高他們的政治水平和業務水平。
第七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法律工作人員閱讀文件和參加有關會議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為法制機構提供必要的專項業務經費、研究經費、技術設備等工作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