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無疑問,炸藥比槍支彈藥更具殺傷力。壹旦落入對社會極度敵視的犯罪分子手中,後果不堪設想。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各種社會矛盾突出,大量不穩定因素存在,惡性暴力犯罪日益增多,爆炸犯罪也時有發生,後果往往極其嚴重。如2001石家莊靳如超利用非法購買的爆炸物實施爆炸犯罪,造成100多名無辜群眾遇難。此外,與槍支彈藥相比,爆炸物品的生產、使用和管理更難控制。第壹,炸藥的制造相對容易;二是由於礦山、隧道等生產建設需要使用大量炸藥,炸藥管控難度大。因此,必須加強對爆炸物品的控制和監管,從各個方面控制爆炸物品的使用和流向。
遺憾的是,目前刑法只將非法制造、出售、運輸、郵寄、儲存、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眾安全,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而沒有將非法持有爆炸物規定為犯罪,導致部分犯罪。鑒於此,筆者建議及時修改刑法相關規定,將非法持有爆炸物定為犯罪,嚴禁個人或單位非法持有爆炸物,防止爆炸物流向社會,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從而制造駭人聽聞的犯罪事件。
(作者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