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擅自接線是擾亂供用電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萬元以下的行政處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及相關輔助設施。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和其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進行,經批準並采取確保電力設施安全的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避免家用電源線過載,及時更換磨損老化的電源線,以免發生意外。壹般的家供電險和家財險都要配壹個平臺來保障家用電器。連接臨時電源,合格的電源線、電源插頭、插座應安全可靠,不得使用破損的。電源線連接器應該用膠帶包裹。非法占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或者電纜通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強制清除障礙物。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可以暫停供電,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或者安裝、使用不符合安全規定的電網的;(二)施工中車輛、行人通行的溝、井、洞沒有遮蓋物、圍欄和警示標誌,或者故意損壞、移動遮蓋物、圍欄和警示標誌的;(三)盜竊、損壞道路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