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公告之日起,以下四種情形需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1.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應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作為必要的申請材料。
2.對於公告日前已提交申請但尚未完成註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機構,應當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註冊法律意見書。
3.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已註冊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前,應當按照上述要求補充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註冊法律意見書。
四、已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其補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註冊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當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要求,請參照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本人作為私募投資專業律師,現根據《公告》附件的要求,正在起草《私募基金管理人註冊法律意見書》模板,可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為私募基金提供專項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參考。
特別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模板為簡易模板格式。在實際業務操作中,需要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註冊的具體情況,在專業律師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進行更加詳細的起草,以滿足基金行業協會的要求,達到私募基金管理人順利註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