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有沒有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的協議?

有沒有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的協議?

法律主觀性:

就執行和解協議的性質而言,它不具有執行依據的效力。因為法院執行的法律依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雖然執行和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自己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不違反國家的相關禁止性規定,是有效合同。但和解協議的履行內容並不完全由生效法律文書決定,能否履行、如何履行嚴格來說是雙方當事人的事。如果壹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另壹方只能在合理期限內向法院申請恢復原判決的執行。可見,法院的執行機構並不能根據執行和解協議強制執行。執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甚至在某些情況下,也是當事人緩解自身矛盾的方式。實踐中,為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在自行達成和解協議時,被執行人應當告知其執行和解協議的法律後果,即壹方當事人不按照和解協議確定的方式履行義務,另壹方當事人必須在申請執行的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請求恢復執行原審法律文書。同時告知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原審法律文書的執行只有經當事人申請才能啟動,法院不會也不能依職權強行恢復。如果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在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期限內不申請執行,那麽債權人的實體權利仍然可以得到保護。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可以在不超過訴訟時效的期限內,執行和解協議,通過訴訟解決。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二百四十五條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壹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

  • 上一篇:香港單身證明和離婚聲明公證的主要目的是什麽?
  • 下一篇:12歲以上的學生可以騎車帶人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