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辦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2.首發個人必須具有合法身份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必須有10張以上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範和技術標準、能提供集中居住的床位;
4.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場地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要求,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老年人福利機構基本規範》等國家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
5.養老院總建築面積不低於每床30平方米,每床用地面積為20至25平方米,每床啟動資金不低於1萬元;
6、符合建築規劃、建築設計、消防安全、環境保護和衛生防疫的規定,並依法取得相關批準文件或者合格證明;
7.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醫務人員、護理人員、康復保健人員、特殊教育教師和社會工作者等專業技術人員;
8、國家、省、市規定舉辦養老機構的其他規範和條件。
養老院院長的主要職責如下:
1,貫徹國家關於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組織制定醫院規章制度和療養院發展規劃;
3.組織發展校辦經濟,增強養老院自我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4、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保障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綜上,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法律依據: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壹條
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
(壹)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要的生活設施和戶外活動場所;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和《方便殘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築設計規範》;(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資金;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名稱符合登記主管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和工作人員應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第十五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庭(監護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為孤兒、棄嬰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孤兒或者棄嬰,應當由民政主管部門逐壹審核批準,並簽訂收養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