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築施工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監察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管,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築安全監管,是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人員(以下簡稱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執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強制性標準,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管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安全監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將建築安全監督工作委托給其下屬的建築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建築安全監管機構建設,建立建築安全監管工作考核制度。
第五條建築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整的組織體系,明確的工作職責;
(二)有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要求的施工安全監督人員,其數量滿足監督工作需要,專業結構合理,並占監督機構總數的75%以上;
(三)有固定的工作場所,配備滿足監管需要的儀器、設備、工具和安全防護用品;
(四)有健全的建築安全監理制度,具備與監理工作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條件。
第六條施工安全監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工程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兩年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經驗;
(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
(四)經業務培訓考核合格,並取得相關執法證件;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