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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履行完義務後,限高令解除後多久才能解凍銀行卡資金?

壹般情況下,銀行卡資金會在三個工作日內解凍,失信被執行人清償債務並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刪除其失信信息,解除對其的消費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壹般為2年,但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法律文書而不履行的,只能在履行完畢後刪除名單。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履行能力但拒絕履行或者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行為的。,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確認納入失信名單的書面決定壹般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書面決定應當載明被執行人的基本信息、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況和表現、納入期限等內容。決定書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並送達當事人。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義務,或者與申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相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不得高消費,不得乘坐飛機等高檔交通工具,不得在賓館、飯店等高檔消費場所消費,不得出國出境,只能按照規定在低保標準消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壹)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執行完畢的;(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四)執行程序終結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能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五)因審判監督或者破產程序,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執行的失信被執行人;(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止執行的。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重新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在刪除失信信息後六個月內,申請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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