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安服務公司是為社會提供專業化、有償保安服務的特殊企業,是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秩序、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重要力量。
二、保安服務公司由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壹領導和管理。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是保安服務公司的主管部門,代表公安機關對保安服務業進行管理和監督,規範保安服務業的業務方向,指導保安隊伍建設。
三、保安服務公司只能由公安機關設立,其他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設立。直轄市、省會城市以及省公安廳、縣(市)級公安局可以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派出所)和公安機關內部部門、企事業單位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
五、保安服務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公司法定代表人須經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核準。
六、各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管理人員和保安員的培訓和考核。保安服務公司不得聘用未經公安機關培訓考核合格並取得保安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
十壹、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壹)提供個人保安服務;
(二)經營各種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及其他器械;
(三)經營人民警察警徽、制式服裝和警械。
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從事非保安業務、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接受企業掛靠,不得延伸企業經營範圍。
十三、保安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剝奪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搜查他人身體或者扣押他人合法證件和財物;
(3)辱罵、毆打或教唆毆打;
(四)未經許可,為他人提供保安服務的;
(五)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六)為客戶追討各類債務或解決勞動爭議;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