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房產證的私人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的以下規定,壹般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沒有房產證的私房公證只能證明妳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真實性。妳所擁有的是債權,但仍然不能使妳享有財產權。說白了,房子在法律上還是不屬於妳的。這樣的交易是有風險的。
第三,在買賣個人住房之前,妳必須註意這些:
1.賣方提供的房產證是否屬實?
2.房產面積是多少?
3.物業的用途是什麽?辦公室還是住處,還是別的?
4.財產是否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
5.房產已經抵押了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登記的抵押財產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該轉讓財產已經抵押;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受讓人的,轉讓無效。
這壹規定意味著出賣人已將該房產抵押給第三人,在轉讓該房產時,未告知第三人或買受人該房產已被抵押,故轉讓行為無效。只有註銷抵押登記或抵押權人同意,才能買賣房產。
擴展數據:
房地產轉讓中的註意事項
1.單位購買私有房屋的,還需提供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書(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在受理窗口領取)、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房屋未過戶的,須提交土地使用權證;
3.當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或公證書,委托人出具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房屋已出租,承租人不是承租人的,提交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證明;
5.有* * *業主的,需出具* * *業主同意出售的證明和* * *權屬證明;
6.由法院判決的,應當出具法院判決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房地產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