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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受害者需要律師嗎?

刑事案件的受害者需要律師。

除以下三種情況必須由律師辯護外,其他情況沒有強制要求: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有精神病的;

3.嫌疑人或被告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被害人有權要求民事賠償。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害人的權益,有必要邀請律師參與。如果經濟條件不允許,可以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刑事公訴案件都是檢察院提起公訴。壹般來說,受害人不需要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但如果被害人覺得有必要聘請律師維權,也可以自己聘請律師。壹般法院是不會安排的,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部分,受害人壹般會聘請律師保護當事人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第三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派律師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值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委托律師為其辯護的,值班律師將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辦案建議等法律幫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會見值班律師,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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