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壹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文章的主旨
該條是關於被執行人申報財產的規定。
條款的解釋
可以對債務人和被執行的財產采取強制措施,可以對債務人采取的強制措施是指督促債務人做或者不做,包括責令債務人履行或者停止被禁止的行為;責令債務人支付賠償金和遲延履行債務;對於可以替代的行為,由他人代為實施,義務人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對被執行財產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識別、控制和處分財產的方法和手段。鑒定是指調查了解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行為,包括要求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狀況、詢問被執行人、搜查被執行人財產存放場所等。管制,是指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控制和限制,使其財產不被轉移或者隱匿的行為,包括凍結、查封;處置是指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處理的行為,包括拍賣和變賣。根據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參考外國及相關地區的法律規定,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規定了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
根據該條規定,財產申報制度的主要內容為:1。財產申報的法律前提是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債務人收到法律文書後,應當自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執行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又不按執行通知書要求履行的,被執行人應當如實向法院報告財產狀況。也就是說,被執行人只要不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就必須報告財產狀況;2.財產報告的期限要求是被執行人目前的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被執行人應當如實報告當時和上壹年度的財產狀況,包括動產、不動產、現金、存款、股權、無形財產、銀行賬戶、不動產所在地、動產存放地、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壹年內進行的財產變動,並提交必要的財產相關文件或者權利證書;3.拒報、謊報的法律責任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或者拘留。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處罰;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5、116條規定,對個人罰款數額在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和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天。羈押期間,被羈押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羈押。罰款和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罰款和拘留應在書面決定中作出。如不服,可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