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案後,其中壹案的被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法院應當公平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平均分配執行財產,將執行財產以適當比例超額分配給最先申請恢復執行的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的權利和義務
(壹)被執行人的主要義務
1,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
2.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目前及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3.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應當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經兩次傳喚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傳喚。
4.被執行人不按執行通知書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5.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利息是指同期銀行貸款的利息。
(二)被執行人的主要權利
1,申請被執行人撤回,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執行事宜。
2.可以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3.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人民法院就異議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的罰款、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4.人民法院對案外人提出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