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取水許可的規定:
1,用水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辦理取水許可,並依法繳納水資源費;
2.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取用地下水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市建設部門的意見;
3、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應履行相關環保審批手續。
綜上,行為人未經批準取水,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取水的,相關部門將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將處以2萬至10萬元罰款。
法律依據:
水法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壹)未經批準取水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取水的。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取用地下水的申請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用水戶可以挖井取水;水井竣工後,應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a)完井區域的布局;
(2)單井的實際井深、井徑和柱狀剖面;
(三)單井水量、水質檢測報告;
(四)取水設備和計量裝置的性能;
(五)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井驗收合格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取水許可證。
第七條
開采地下水資源應當實行取水許可制度。用水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申領取水許可證,並依法繳納水資源費。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取用地下水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市建設部門的意見。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應當履行相關環保審批手續。
第八條
開采地下水資源,應當實行水資源論證制度,開采應當在探明的可開采限度內進行。使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由具有相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水資源論證報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水資源論證報告進行審查,並根據專家意見進行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