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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逮捕是什麽意思?

提請批準逮捕,是指公安機關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必須寫出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請求逮捕的機關壹般是公安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如果認為需要逮捕,壹般情況下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a)可能犯下新的罪行;

(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在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時,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質、情節、認罪、從輕處罰等作為考慮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因素。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因此,批準逮捕是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文書,是公安機關嚴格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辦理案件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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