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農村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必須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同意後,在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內張榜公布。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經村委會審核後,由當地國土資源中心進行實地調查,簽署調查意見和審核意見後,報鄉(場)人民政府審批,再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宅基地依法批準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及時張榜公布批準結果。批準的宅基地滿兩年不建的,原批準文件作廢。
二、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國土資源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規定,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應當納入年度計劃。市政府下達我縣農民建房用地年度計劃指標,由縣政府分解下達到各鄉鎮(場)。各鄉鎮(場)要按規劃逐項實施,確需占用農用地的建房戶,不得審核超出規劃的宅基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的,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履行
《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被責令限期拆除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其違法建築物和其他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