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五十條解釋了死緩期間故意犯罪的處理:死緩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犯罪並且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相關法律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壹項制度。法律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這是中國獨創的法律制度。適用死刑有兩個條件:壹是犯罪應當判處死刑;第二,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死緩兩年的處理方式有三種:1。緩刑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2、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死緩罪犯在減刑過程中有以下法律要求。(壹)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從死刑緩期執行的公告被核準之日起計算。(二)對死緩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請裁定。(三)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法律文書宣告或者送達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不變。(四)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刑期,由原來的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改為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五)死刑緩期執行經過壹次或者多次減刑後,實際執行期限不得少於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建國以來,中國很少有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案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宣告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有其他罪沒有判處刑罰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