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抄襲原作者作品,數量多,影響廣,使侵權人獲得極大的聲譽。原作者可以依法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除上述行政和民事責任外,以營利為目的剽竊原作者文字作品,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將原創作品和學術成果的抄襲行為列為偽造學位論文,規定“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有購買、抄襲、篡改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取得學位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依法撤銷其學位,註銷其學位證書。”另外,抄襲原著也是民事侵權行為!抄襲是壹種剽竊原作者作品的方法,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屬於知識產權的壹種,即侵犯了原作者的知識產權。需要和侵權人協商停止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行為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五)制作、銷售假冒藝術品的;“(六)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所采取的技術措施的。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