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這份文件的核心內容,《通知》重申了信托公司應當審慎開展個人信托貸款業務,並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履行貸款人義務的重要原則,要求信托公司獨立審批貸款,自主做出貸款決策。同時細化了改進業務模式的監管要求,要求信托公司建立以貸款用途真實性為核心的貸前調查制度,確保貸款用途真實、貸款金額和期限合理並符合借款人還款能力,建立並實施貸款面談制度;嚴格規範利息收取,明確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年化)、利息計算方式(含計算公式)、提前還款情況下的利息收取方式等關鍵信息;合同簽訂過程實行“雙錄”管理,鼓勵有資質的信托公司對合同簽訂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建立貸款支付管理制度,加強貸款資金的支付管理和控制。對於網上發放的符合互聯網貸款特征的個人信用貸款,要求信托公司參照互聯網貸款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公司實施細則。
針對近年來社會高度關註的信托公司與外部機構合作亂象,《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加強合作機構管理,建立合作機構準入、評估和退出機制,嚴格控制外包風險。信托公司應當與合作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明確約定合作業務事項範圍、爭議解決機制和違約責任;不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和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明確合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禁止性行為清單。通知強調,信托公司應當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保護客戶個人信息。嚴禁以暴力、恐嚇等手段催收貸款。
在這份文件中,北京銀保監局還要求各信托公司對公司存量業務進行自查整改,確保新業務合規有序開展,並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防範信用風險、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促進行業合規穩健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