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主體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人。單位也可能成為某些犯罪的主體。
(2)犯罪客體是指受我國刑法保護的、受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關系。
(3)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觀罪過。
(4)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系等要素。
刑法中的定義
1.犯罪構成的相同要件應當是犯罪的客體、客觀方面、主體和主觀方面。
2,說明壹個犯罪所損害的是什麽樣的利益,這在刑法上稱為犯罪客體。
3.刑法上稱為犯罪客觀方面,說明犯罪是在什麽樣的客觀條件下,采用什麽樣的行為,對客體造成什麽樣的危害。
4、說明犯罪構成要件的人是什麽樣的人,在刑法中稱為犯罪主體。
5.說明犯罪主體實施犯罪時的主觀心理狀態的要素,在刑法中稱為犯罪的主觀方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犯罪概念凡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應當依法懲處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