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強迫員工辭職是違反勞動法的。雇員可以拒絕寫辭職申請。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的行為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可以強制勞動者辭職,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二、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單方解除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壹)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存在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壹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這就是合同的單方解除。
(2)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如下: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3.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仍未在合同期限內履行。
4.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合同就不能實現。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強迫員工辭職是違反勞動法的。員工可以拒絕寫辭職申請。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之壹,可以強制勞動者辭職,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可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