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壹、住院報銷比例
1.壹級醫院,起付標準以上部分至最高支付限額的90%;
2.二級醫院最低起付線1萬元(含)部分支付85%,最高支付限額1萬元部分支付90%;
3.三級醫院最低起付線5000元(含)以上部分支付80%,最低起付線5000元至10000元(含)部分支付85%,最高支付限額10000元部分支付90%。
4.退休人員在上述繳費比例基礎上增加5%。
二、住院報銷起付線
1.壹級醫院200元;
2.500元,二級醫院;
3.800元,三級醫院;
4 .惡性腫瘤患者,在壹個醫療年度內多次因放療、化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只起付線壹次。
康復科之所以報銷三個月,是因為醫保的相關政策。根據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現通知如下:
1.醫療保險基金僅支付被保險人在發病後六個月內“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和損傷”的身體和康復治療費用;因其他疾病引起的身體和康復治療,醫療保險基金只支付發病後三個月內的身體和康復治療費用。被保險人手術後進行物理和康復治療的,上述期限從手術開始計算;
2.本通知中作為物理和康復治療項目計量單位的“部位”概念為:四肢以肩、肘、腕、髖、膝、踝為單位劃分;軀幹分為四個部分:頸、胸、腰、骶骨。頭是壹部分;
3、因腦癱進行康復治療,其康復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不超過3周歲前壹年的6個月;3歲以後,每年繳費不得超過3個月。
醫療保險康復報銷標準
壹、床位費報銷標準
1.二級以上定點醫院:120元/天;
2.壹級定點醫院:90元/天;
3.壹個醫療保險年度內,單個參保患者統籌基金最高支付床日為90天;
4.特殊情況經專業醫療機構評估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後可適當延長。
二、壹次性耗材報銷標準
1.國產耗材個人負擔預付30%;
2.進口材料50%由個人先負擔;
3.剩余部分按醫保政策規定的比例納入報銷,取消最高支付限價標準。
具體醫保報銷比例和標準,請參照醫保報銷比例和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第三十壹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