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二十六條郵政企業發現郵件中含有違禁或者限運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含有國家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物品的進出境郵件,由海關依法處理。
第七十二條郵政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經營快遞業務的,或者經營郵政企業專營的郵件寄遞業務、投遞國家機關公文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於快遞企業,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違反本法第五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從事信件國內快遞業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三條快遞公司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壹)設立分支機構、合並或者分立,未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二)未在信件信封的顯著位置標註信件的;(3)包裝信件並作為包裹發送;(四)停止快遞業務,未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並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妥善處理無法投遞的快件的。
第七十五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未建立或者未執行收寄驗視制度,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收寄郵件、快件的,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於快遞企業,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用戶在郵件或者快件中夾帶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有前兩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用戶寄遞國際郵遞物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