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明確表達債權債務關系的主體,即誰是債權人,誰是債務人(註意“借”字的模糊性),明確自然人為主體時,要核對其身份證上的姓名,有條件的要在借據上復印居民身份證號碼。以法人單位為主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
2、金額的單位要明確,金額要用繁體字書寫,百分比比例要明確。
3、表達清楚,註意避免歧義。返還日期要明確,有利息約定的要寫明,否則依法視為無利息,有違約金約定的要寫明。有保證人的,應註明保證方式,並註明保證人。
4.收據最好有兩份,雙方各壹份。作為壹種快捷方便的確認方式,收條通常是手寫的,簽發人是特定的,即由債務人、借款人、受贈人三方書寫並蓋章,但現實中往往是由債權人、出借人、贈與人書寫,再由債務人、借款人、受贈人三方簽字。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借款人、借款人、收款人手中沒有同壹張收據,而書寫人對僅存的壹張收據進行了篡改,比如加上了借款的金額,簽名人如何抗辯?相反,如果有兩張壹模壹樣的收據(壹式兩份),雙方篡改都是徒勞的,還會傷害感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保管不善,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個罪只有說出來才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