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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的職能和職責

司法機構的職能和職責如下:

1.普法依法治理,普及法律知識,提高公民法治意識;

2.社區矯正,教育和改造罪犯,促進他們融入社會;

3.基層群眾調解、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4、監獄對罪犯進行勞動教養、懲罰和教育,促進他們改造;

5、法律服務,提供法律咨詢和代理服務,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6、法律援助,為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確保公平正義。

正義的基本概念:

1.定義:司法是國家權力機關依法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活動;

2.主體:包括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法院和檢察院;

3.宗旨:維護法律的統壹和尊嚴,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4.職能:審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案件,對違法行為進行法律監督;

5.原則:公正、獨立、公開審理案件,保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綜上所述,司法機關的職能和作用包括法律治理、社區矯正、基層人民調解、監獄勞教、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旨在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識,促進社會融合,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罪犯改過自新,維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公平正義。

法律依據:

司法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二

根據上述職能,司法部的主要職責是:

(壹)研究擬定司法行政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司法行政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要點,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和監督刑罰執行和罪犯改造,指導和管理監獄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勞動教養工作。

(四)制定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的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區、各行業依法治理和對外法制宣傳。

(五)指導和監督律師、法律顧問、法律援助工作以及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委托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的公證律師辦理公證事務。

(六)指導地方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人民調解和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

(七)受全國人大和國務院委托,參與國家有關法律的起草工作。參與制定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臺灣省的法律法規,承擔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臺灣省的法律事務。組織公正領域的人權研究。管理直屬政法院校,指導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

(八)參與聯合國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起草和談判,負責國際司法協助協定的實施。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承辦聯合國有關對口部門之間的業務,組織和參與人權問題的國際法律研討和交流活動,開展政府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

(九)指導和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計劃財務和槍支、彈藥、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

(十)指導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銜評定授予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十壹)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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