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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飼養寵物的法律法規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幹擾他人生活。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於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違反管理規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損害是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寵物犬飼養的法律法規

第壹條為了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廣州市公安局是本市養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畜牧獸醫、工商行政管理、衛生防疫、市容環境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和本規定,配合公安機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內的養犬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本市越秀區、東山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芳村區行政街道以及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和風景名勝區內,限制養犬區(以下簡稱“限養區”)。前款規定範圍以外的區域為非限制養犬區(以下簡稱非限制養犬區)。限養區的變更,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並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五條限制區域內養犬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六條限養區內的軍事機關、公安機關、海關因工作需要養犬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並向市公安局備案;科研單位、動物園、雜技團、馬戲團等因科研、展覽、演出等需要養犬的。,且必須經市公安局批準,申領《養犬許可證》並應圈養。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不得養犬。第七條申請在限制區域內養犬的個人,每戶只準飼養壹只,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和護照。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獨立的單元房或住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245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於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因此,如果侵權人飼養的狗惡意挑釁狗被咬,那麽養狗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免除責任。如果侵權人未盡到安全註意義務,本應預見到其咬人的損害後果,但未預見到較大過錯,那麽養犬人或管理人可以減輕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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