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是尚書省六部之壹,掌管全國監國法令,審核大理寺詳列的全國死刑案件,免除官員犯罪?原諒之後?決定復仇之類的事情?
禦史臺是宋代的中央監察機關,也有壹些司法職能?禦史臺主要官員大多參與司法審判,主要處理官員重大犯罪?警長受賄案?當地政府決定不了的疑難案件和當地重大案件?
宋初,為了加強中央司法機關的控制,在宮中設立審判法庭,這是當時中央司法機關最突出的變化之壹?各種需要上報皇帝的案件,由大理寺審判後上報審判法庭審核,由了解法庭事務並詳細討論的官員擬定定稿,由中書省上報皇帝決定?
審判庭的權力比大理寺和刑部更突出,其職責原本屬於大理寺和刑部,是宋初中央集權加強的產物?初審法院存在了大約90年。宗申廢除後,其職權恢復到大理寺和刑部。
此外,宋初還設立了臨時性的司法機構,如測繪院,審理皇帝交辦的案件?
在司法審判制度上,宋代確立了分工制度和“推別”制度?法庭的劃分是將“審”與“判”分開,專職官員負責選擇法律條文,原審官員無權選擇適用法律定罪;選擇法律條文的官員根據原審法官審定的案件及相關證據適用法律,卻無權過問審判情況?
這種制度制衡兩者,避免作弊,這就是“分公司”的目的?成為宋代司法審判制度的進步表現?
宋代犯人翻供,情節涉及定罪時,采取“改異不推”制度,即將案件移送另壹法官或另壹司法機關再審,稱為“不推”“不動”?
按照宋朝的法律,犯人翻異象的次數不能超過三次?故意誣告陷害,冤假錯案的,壹經查實,處以壹等刑?這壹制度的出現有助於糾正刑訊逼供導致的錯案?假案子?錯案?所以是宋代司法審判制度的又壹次進步體現?
宋代監察制度沿襲唐制,設立中央監察機關禦史臺。現在還分三庭嗎,即臺庭?寺廟?察院,察院監督禦史的職責尤為重要?監察禦史是從在本縣任職兩任的官員中選拔出來的,不允許宰相推薦禦史人選,不允許自己的親友擔任禦史?禦史的任命必須得到皇帝的批準?這個建議必須壹個月給壹次。是為了“月子班”嗎?
在禦史臺之外,宋朝把唐朝歸為中書?兩個省的進諫者像進諫者?思健?閻正等人組成專門的諫院,負責中央決策?行政措施和官員任免?和禦史臺壹起被稱為“臺諫”,以牽制宰相的權力?
宋朝對地方官員的監督也更嚴格?設在各路的監察署有監察之責,負責巡察各縣?州級政權的總判官,號稱“監州”,負責監督州縣官員,州政府的文告沒有總判官就無效?
宋代以法醫鑒定為核心的司法鑒定是中國司法制度史上的第壹次。無論是檢驗制度、法醫學還是證據理論,對我們後世乃至今天的影響都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