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訴訟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障未來判決的實現,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的決定,對有爭議的財產采取臨時強制措施的壹種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和第101條規定,財產保全可分為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知識產權法還規定了訴前行為保全(訴前禁令)制度。
當事人申請訴訟保全,壹般以書面形式提交申請。但在特殊情況下,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並附卷,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財產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撤銷和扣押等。當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些措施,必須在申請書中寫明,必須是肯定的、具體的,不能含糊。否則法院可能不會受理。
訴前保全申請時間在起訴前,訴訟尚未開始的;申請訴訟保全的時間是在訴訟程序開始後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之前,執行開始後不能申請訴訟保全。
執行前的保全時間是法律文書生效之後,進入執行程序之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未申請保全,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5日內,債權人未申請執行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二條保全範圍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
第103條保存的方法
財產保全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