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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的參與人是誰?

訴訟的參與者包括下列人員:

1.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2.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是除當事人以外參加民事訴訟並在訴訟中享有壹定訴訟權利、承擔壹定訴訟義務的參與人;

3.行政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

訴訟參與人的權利是:

1,當事人有權申請偵查人員、檢察官、法官、書記員、刑滿釋放人員、鑒定人回避;

2.有權提供證據和辯論證據;

3.有權向審判長提出申請或者經審判長同意,親自向其他當事人、證人、鑒定人發問;

4.有權參加法庭辯論;

5.有權申請重新鑒定、補充鑒定和調取證據,通知新的證人出庭;

6.有權對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提出上訴,有權對已經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提出上訴;

7.其他權利。

綜上所述,根據不同訴訟參與人的地位、職能、權利和義務的差異,以及是否與案件事實有利害關系,訴訟參與人可以進壹步分為:訴訟主體和非訴訟主體。當事人是主要的訴訟當事人,而證人和專家是非主要的訴訟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壹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提起訴訟。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和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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