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責任:
1,律師主觀上壹定有過錯;
2、律師的行為必須對當事人造成了經濟損害,且該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3、律師的行為必須違法,即違法;
4、律師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律師履行職責的過程中。
律師的職責:
1.按照約定向客戶提供相關法律問題的建議。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其他委托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2、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委托人可以拒絕其委托的律師繼續為其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3、擔任法律顧問、訴訟代理人、刑事辯護人、非訴訟代理人,參與調解和仲裁,解答法律咨詢,撰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