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前多長時間通知?
1.法院開庭審理的,必須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案件需要在開庭三天前向社會公布。
2.開庭審理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就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庭審有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3.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三日前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開庭通知書最遲應當在開庭3日前送達。聽證通知書依法送達時,對受送達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他們必須按照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出庭,不得無故缺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五條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
送達日期為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接收、訴訟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簽收的日期。
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