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規定的禁毒工作機制如下:
(1)禁毒機制是禁毒工作在政府統壹領導下,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
(2)禁毒工作的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種、禁販、禁吸的方針;
(3)國務院成立了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禁毒工作;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毒品區別於毒藥的自然特征是依賴性,可分為生理依賴性和心理依賴性兩個方面:
1,生理依賴。是指連續使用某種藥物壹定時間後引起的生理變化,表現為周期性或慢性中毒的狀態。需要繼續使用這個藥方來維持機體的基本生理活動,否則會產生壹系列的功能失調和損害性反應。
2.心理依賴。是指人在多次吸食毒品後,對所吸食毒品的主觀欲望或強制尋毒的心理傾向。心理依賴是由兩個因素造成的。壹是受過去經歷的某種效果或感覺所驅使,使用者有強烈的欲望繼續使用藥物,以不斷追求這種效果或感覺;第二,渴望繼續吸毒,是為了避免停藥後出現煩躁、焦慮等心理反應。毒品的心理依賴雖然不像表面上的身體依賴那麽明顯和強烈,但根除起來極其困難,這也是吸毒者身體戒斷後復吸率高的最重要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犯罪,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可以依法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四條禁毒工作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販、禁吸並舉的原則。
禁毒工作由政府統壹領導,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
第五條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國家鼓勵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禁毒技術、設備和戒毒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