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出具虛假精神病證明是違法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醫療機構和醫生在出具診斷證明時必須真實準確,不得出具虛假證明。因此,如果有人出具虛假的精神疾病證明以逃避服刑,出具證明的醫療機構和醫生將面臨法律責任。
其次,逃避服刑是壹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服刑是罪犯接受法律制裁的壹種方式,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必要手段。如果有人通過出具虛假的精神病證明逃避服刑,將嚴重破壞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破壞社會的公平正義。
另外,這種行為也會給個人帶來嚴重的後果。壹旦被發現出具假證逃避服刑,他們不僅會面臨更嚴厲的刑事制裁,還會失去社會的信任和尊重,給自己的名譽和前途帶來極大的損害。
綜上,開精神病證明逃避服刑是違法的。不僅達不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還會給個人和社會帶來嚴重後果。我們應該遵守法律法規,接受法律制裁和改造,積極改過自新,重新融入社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07條規定: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第30條規定: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遵循科學、規範、安全、有效的原則,為精神障礙患者提供科學、規範的診療服務。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出具與其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其執業水平不符的醫學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37條規定:
醫師違反本法規定,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執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衛生行政法規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二)因不負責任延誤危重病人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三)造成醫療事故的;(四)未經本人檢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證明或者出生、死亡證明的;(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的;(六)使用未經批準的藥品、消毒劑和醫療器械的;(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八)未經患者或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治療的;(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十壹)在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疫情、突發重大人員傷亡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指揮的;(十二)未報告醫療事故或者傳染病疫情,患者疑似受傷或者非正常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