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促進就業。它規定了國家和地方政府促進就業和公民平等就業權利的主要責任。
(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性質、訂立、內容和解除的相關事項,以及集體合同的訂立和管理。
(3)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它規定了8小時工作制、法定節假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條件、限制和報酬以及帶薪年休假制度。
(4)工資。規定了按勞分配原則和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5)勞動安全衛生。規定了用人單位、施工單位、勞動者和國家在這方面的責任,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6)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和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7)職業培訓。它規定了國家和地方政府、雇主和工人組織和參加職業培訓的責任,國家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8)社會保險和福利。要求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以便工人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能夠得到幫助和補償。
(9)勞動爭議。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此外,勞動法還規定了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及違反勞動法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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