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判決結果
1.認定被告人孫於2011年4月刑滿釋放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54.38+0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5438+萬元;
3、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4、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5、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6.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孫對犯罪的事實
1,強奸事實
2.女性被迫侮辱和故意傷害的事實。
3.自尋煩惱的事實。
三是對案相關責任人孫的處理結果
1.昆明市五華區城管局原局長李巧忠(孫的繼父)因徇私枉法、徇私枉法、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9年。
2.孫(孫的母親)因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受賄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
3.雲南省司法廳原巡視員羅,因犯減刑、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4.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專職委員梁紫安因徇私枉法、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5.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專職委員田波因徇私枉法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
6.原雲南省監獄管理局副巡視員劉思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7.雲南省監獄管理局原副局長朱旭,因犯減刑、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
8.雲南省公安廳刑偵總隊原副總隊長楊勁松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9.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副庭長陳超因徇私枉法、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10.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政府原副區長、公安局原局長李進因徇私枉法、收受賄賂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11.昆明市官渡區公安局菊花派出所原所長鄭雲金因徇私枉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
12,雲南省監獄管理局安全環保處處長王開貴,因徇私枉法罪減刑,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13,原雲南省第壹監獄監獄長貝因徇私枉法減刑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14、雲南省第壹監獄指揮中心原民警周因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15,雲南省第二監獄第十九監區原監獄長文因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16,原雲南省第二監獄醫院民警沈坤因徇私枉法罪減刑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17,雲南官渡監獄原副政委宋洋因徇私枉法減刑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18,四川王石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王德斌因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19.昆明玉香穗珠寶有限公司總經理孫風雲因受賄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56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