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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損壞公共設施的行為,法律是怎麽規定的?

破壞公共設施的處罰是治安處罰,主要是10天以上15天以下拘留。行為主要表現為損壞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洪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預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

《損壞公共設施法》規定:《損壞公共設施法》規定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壹)盜竊、損壞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洪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預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

(二)移動或者損壞國界的界樁、界樁和其他邊界標誌、邊境設施或者領海、領海標誌設施的;

(三)影響國(邊)境走向的違法行為或者修建妨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壹)盜竊、詐騙、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二)哄搶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的;

(三)勒索公私財物的;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五)故意損壞路燈、郵筒、公用電話或者其他公共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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