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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

第壹條為了減少公共場所吸煙的危害,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場所環境衛生,預防火災,根據《遼寧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場所是指下列場所:

(壹)影劇院(俱樂部)的觀眾廳、錄像廳(室)、遊藝廳(室)、歌舞廳(室)、音樂茶座(室);

(二)室內體育館(場)的觀眾廳和比賽廳;

(三)圖書館閱覽室、博物館展廳、美術館、展覽館;

(4)會議室(廳);

(五)大學、中小學的教室、宿舍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場所;

(6)幼兒園和托兒所;

(七)醫療單位的候診室、診室和病房區;

(八)車站候車室(室)、售票廳(室)和公共汽車(電)等公共交通工具;

(九)商店(場)、書店、郵局、銀行的營業場所;

(十)法律、法規禁止吸煙的其他公共場所。第三條市、自治縣(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主管部門。成立的愛衛會辦公室負責日常監督檢查。第四條禁止吸煙,實行專業監督和群眾監督相結合的社會監督制度。禁止吸煙的公共* * *場所由自治縣(區)以上艾薇指定壹名禁煙監督員,負責監督檢查。公民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第五條各級宣傳、新聞、文化、教育、衛生和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應當大力普及吸煙危害健康的科學知識。各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積極開展群眾性戒煙活動,鼓勵創建各種無煙場所。第六條每年5月31日世界無煙日,禁止銷售卷煙,各單位應積極開展宣傳活動。第七條禁止吸煙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室外)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誌;

(三)不得在禁止吸煙的場所設置吸煙器具和帶有煙草廣告的標誌或者物品;

(四)勸阻和制止吸煙。第八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規定處罰:

(壹)在本規定第二條所列公共場所吸煙的,由禁煙監督員處以5元罰款;

(二)違反第六條規定出售卷煙的,由自治縣(區)以上愛衛會辦公室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七條第(二)、(三)項規定之壹的,由自治縣(區)以上愛衛會辦公室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並對單位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四)項的,由自治縣(區)以上愛衛會辦公室對該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罰款,並對單位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第九條禁煙監督員執行公務時應佩戴標誌。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必須出示執法證件,罰款應由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罰沒收入上繳同級財政。第十條對拒絕、阻礙禁煙監督員依法執行公務,對公民勸導、舉報進行打擊報復,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壹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二條本規定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規定自5月31、199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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