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另外,妳給對方買的衣服和手機都是禮物;根據法律規定,贈與壹旦完成,就不能撤銷,自然也不能返還。壹、沒有法律依據,不能要求對方返還。第二,如果對方自願給妳,那也可以。如果對方主動還給妳,或者作為分手的條件還給妳,那也是可以的。只要對方願意,法律不會幹涉。
第二,並不是戀愛期間的所有消費都可以視為“情感消費”,沒有任何法律後果。戀愛期間,男女形成壹種特殊的關系。戀愛期間,送財物是帶著締結婚姻關系的真實意圖。戀愛期間互相贈送的價值不大的禮物,如果不能證明是為了結婚而故意發生的,應當認定為壹般禮物。
三、戀愛期間,贈與大量財產以締結婚姻關系應視為附條件贈與。當締結婚姻的目的不能實現時,收受巨額財產的壹方應當返還財產。
第四,實踐中,戀愛期間財產贈與發生糾紛的情況比較普遍,主要看這種贈與的性質:
1.如果是戀愛期間借的,就應該還;2.如果是贈與,看財產的多少,看是以結婚為目的還是以結婚為條件。
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壹般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男女雙方在戀愛或訂婚期間互贈的圍巾、手帕、普通衣物、生活用品等,返還不足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以不返還;
(2)在此期間,男女之間的節日禮金、婚約、宴請不得退還;
(3)如壹方堅持退還男女雙方互贈的照片,應說服另壹方盡量退還;
(4)對於數額較大的財物(手表、電視機、摩托車、金項鏈和昂貴的衣服等。)和壹定的錢(見面磕頭的禮物等。)戀愛或訂婚的壹方送給另壹方的,壹般應返還。因為大宗物品或金錢是基於戀愛或訂婚關系而存在的,而婚姻是前提,壹旦這種關系不存在,失去了前提,另壹方就失去了取得財產的基礎,再占有這個財產就是不當得利,應該返還。原件不在,或者收件人無法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或者不予返還;
(5)對於以財物為誘餌,玩弄異性和他人感情,道德敗壞的人,即使給予對方大量財物,從道德角度也可以選擇返還。
綜上所述,戀愛本身是壹件很甜蜜的事情,但在交往初期,尤其是經濟交往過程中,雙方要保持理性,充分考慮借款的目的、金額、還款能力、對方性格、可能存在的風險等因素,保持警惕和謹慎,不要被愛情沖昏頭腦。壹旦發生糾紛,應通過合理合法的手段主張自己的權利,不要采取過激的手段,給雙方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給糾紛的解決增加又壹層枷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