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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父母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民法典》第1086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可見,探視權是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在離婚後,根據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以壹定的方式和時間對子女進行探視的權利。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範疇,基於父母子女關系。也是壹種基於夫妻離婚的身份權。它是壹項獨立的民事權利。《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的。”因此,對於離婚後不直接與子女生活在壹起的父母來說,只是改變了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方式,而不解除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父母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雙方的法定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探望未成年子女也是法定權利。這種權利和義務不能因為離婚而消滅。但離婚父母拒絕對方探視子女,既無法律依據,也不合理,也不符合現代文明社會的發展。壹方面,民法典增設探望權,進壹步細化了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使父母撫養子女的法律義務更加具體,既體現了父母對子女物質利益的幫助,也體現了父母對子女精神上的關懷和培養。另壹方面也可以避免正在撫養子女的壹方父母離婚後拒絕探望另壹方的違法行為,在壹定程度上強化父母雙方對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法律責任,使支付撫養費的義務與擁有探視權的權利對等,促進家庭和社會的穩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6條* *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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