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預警,是指為保護國家和消費者免受出入境貨物、物品可能存在的風險或潛在危害而采取的預防性安全措施。第三條海關總署統壹管理全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工作。海關總署設立出入境檢驗檢疫風險預警快速反應辦公室(以下簡稱預警辦),負責風險預警快速反應的信息管理。第二章信息收集和風險評估第四條海關總署應當根據出入境貨物、物品的特點建立固定的信息收集網絡,組織收集和整理出入境貨物、物品檢驗檢疫風險相關信息。第五條風險信息的收集渠道主要包括:檢驗檢疫、監測和市場調查獲得的信息、國際組織和國外機構發布的信息、國內外組織和消費者反饋的信息等。第六條預警辦公室負責組織收集信息的篩選、確認和反饋。第七條根據有關規定並參考國際慣例,海關總署應當組織對篩選確認的信息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風險類型和程度。第三章風險預警措施第八條根據確定的風險種類和程度,海關總署可以對進出境貨物、物品采取風險預警措施。第九條風險預警措施包括:
(壹)向當地海關發布風險提示通知,海關將加強對特定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檢驗檢疫和監控;
(二)向境內外生產企業或相關部門發出風險警示通知,提醒其及時采取適當措施,積極消除或降低進出境貨物、物品的風險;
(三)向消費者發布風險提示,提醒其註意某些進出境貨物、物品的風險。第四章快速反應措施第十條海關總署可以對經風險評估確定或者確認存在風險的進出境貨物、物品采取快速反應措施。快速反應措施包括:檢驗檢疫措施、應急控制措施和預警解除。第十壹條檢驗檢疫措施包括:
(壹)加強對高風險出入境貨物、物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二)依法有條件限制危險貨物、物品的入境、出境或者使用;
(三)加強對境內外風險貨物、物品生產、加工或儲存單位的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取消其檢驗檢疫註冊資格。第十二條緊急控制措施包括:
(壹)根據危險情況,在科學依據不足的情況下,參照國際慣例,可以對出入境貨物、物品采取臨時應急措施,並積極收集相關信息進行風險評估;
(二)可以依法采取緊急措施,禁止具有重大風險的貨物、物品進出境;必要時,封鎖相關端口。第十三條當進出境貨物、物品的風險不再存在或者已經降低到適當水平時,海關總署將簽發解除警告通知書。第五章監督管理第十四條海關總署對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第十五條海關應當及時向預警辦報告相關措施的實施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第六章附則第十六條不同種類貨物、物品的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管理實施細則另行制定。第十七條本規定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01 11 15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