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高風險地區的人或在高風險地區居住過14天的人原則上不回國。對已回國人員,對曾在中高風險地區生活或在中高風險地區生活近14天的人員,實行“14天集中隔離+7天居家健康監測”措施,期間提供7次核酸檢測服務。
2.對高危地區所在縣(市、區)的回國人員實行“7天集中隔離+7天居家隔離觀察+7天居家健康監測”的措施,期間提供7次核酸檢測。居家醫學觀察和健康監測期間,縣(市、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安排醫務人員上門采樣服務。
3.中高風險區所在市內其他縣(市、區)的歸國人員,實行“7天集中隔離+7天居家健康監測”措施,分別在1、4、7、14日提供核酸檢測服務。
4.其他低風險地區的返鄉人員到就近的核酸檢測點進行1次核酸檢測,並采取14天居家健康監測等措施,分別在7日和14天提供1次核酸檢測服務。
5.對境外人員進出萬實行“14+7+7”管控措施。即在第壹入境點隔離14天的人員,從目的地縣級疫情防控指揮部轉移到縣級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場所7天,隔日進行1次核酸檢測(***4次),其中第7天進行雙采樣雙檢測,核酸檢測結果均為陰性,即可解除集中隔離,轉為7天家庭健康監測。對已解除隔離的人員,要發出通知,提醒其做好健康監護工作。當地社區要實行分包制,監督家庭健康監測人員非必要不要外出,第二、七天在家進行1采樣。如果核酸檢測結果正常,將解除控制。對在第壹入境口岸隔離21天的人員,實施7天居家健康監測和2次核酸檢測的措施。
法律依據
第三十壹條應急預案啟動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做好應急處理準備,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應急預案啟動後,突發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應急指揮部的統壹指揮,立即到達指定崗位,采取相關控制措施。醫療衛生機構、監測機構和科研機構應當服從應急指揮部的統壹指揮,相互配合,集中力量開展相關科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