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選是指在招標采購活動中通過競爭確定最終中標人。不同的招標項目可能采用不同的比較方法,如單壹標準、綜合評估、質量加價格評估、技術加價格評估等。評價辦法是對比較選拔方式進行細化、具體化、規範化的文件。它規定了評估標準、評估程序和評估方法,旨在確保公平、公正和透明的招標和選擇過程。評價標準是評價方法的核心部分,是指項目評價所涉及的各方面應滿足的技術、管理和服務的條件和質量標準。評標程序包括投標文件審查、資格預審和評標會議。評價方法是指在評價過程中采用的具體方式和手段,如筆試、面試、現場考察、論證會等。評標辦法的制定應當充分考慮采購項目的特點和實際情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同時,評價方法的制定過程也需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的規定,以保證評價方法的合法性和規範性。
評價辦法中的評價標準可以自己制定嗎?評標標準是評標方法的核心部分,必須合理、客觀、公正、具有可操作性,並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執行。招標人不能隨意制定評標標準,否則可能導致評標結果不公平、不合理。
評標方法是招標采購活動中非常重要的壹環,評標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對保證招標采購活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義。因此,需要加強對評標辦法制定和實施的監管,促進招標采購活動的規範化和科學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標準和要求,必須滿足采購項目的實際需要,不得損害潛在投標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