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麽意義?搓到腫為止?比如在淘寶上購物,買家A在北京,在淘寶上從海南的賣家B處購買海鮮。收到後發現送來的海鮮變質。買家A如果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應該如何起訴,向哪裏法院起訴?其實如果放到現實世界中,沒有淘寶這個網絡載體,恐怕這個問題會解決的很好。如果沒有淘寶,甲和乙的交易可以視為壹種合同,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壹方交錢後,另壹方發貨,收貨人發現貨物有問題。很明顯,是違約。當然適用於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很好理解,就是賣方B所在地,但是很明顯北京的A去海南打官司,成本太高,我們就看合同履行地吧。在網上找到的壹些觀點認為,由於雙方的合同行為,無論是從開始發盤,點擊購買,到付款,到後面的賣家發貨,買家點擊確認收貨,都發生在淘寶上,淘寶的註冊地是杭州,提供的是其服務器。我不同意這種觀點。這顯然是把網絡行為的物理載體和網絡行為本身混淆了。在這壹事件中,淘寶充其量是壹個雙方合同行為達成協議的平臺,最多是合同簽訂的地點,但永遠不能稱為合同履行的地點。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買賣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根據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交貨方式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自行交貨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淘寶網上交易壹般有幾種發貨方式,比如買家付郵費,賣家包裹,或者買家自己發貨。如果B采用賣方的包裝,毫無疑問A可以選擇交付地北京的法院。反之,如果A派人去取貨(比如快遞),那麽A只能去海南;至於買家支付郵費,賣家通過快遞公司發貨在法律上會有爭議。爭議的焦點在於,淘寶上買家提供的交貨地點能否視為合同履行地。這裏爭議的主要來源是淘寶用了壹個詞“收貨地址”而不是“發貨地址”,壹字之差就能引發爭議。如果是交貨地址,不言而喻,在合同完成之前,賣方必須在這個地址交貨。自然,這個地址成為合同的履行地。但如果是收貨地址,收貨地點是從買方的角度確定的,賣方可以在他將標的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時主張合同已經履行,因為運費是買方支付的,所以賣方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的地點就是貨物的交付地點,即合同履行地。另外,我看到有網友對上述情況是侵權還是違約感到困惑。其實上述情況應該是違約,而不是侵權。但是,如果A收貨後做飯,結果A生病住院,那麽就存在侵權。這時,A既可以選擇違約之訴,也可以選擇侵權之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討論被告的住所。侵權地點在哪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侵權行為地是指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於是又有壹種觀點認為,侵權發生在淘寶上,淘寶服務器在杭州,所以侵權實施地點和結果都在杭州...我還是想說,這個認識還是錯誤的,因為在上面的網購案例中,淘寶只是侵權人實施侵權的工具,真正的侵權還是發生在現實世界中,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分析。壹般來說,這種侵權訴訟對A更有利,因為他可以選擇。拙見,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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